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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不逮捕)案例-薅羊毛新型诈骗案件
发表时间:2024-09-23

典型案例之新型“薅京喜平台羊毛”诈骗案无罪(不逮捕)释放

14天获自由

河南金浪律师事务所,韩瀚律师承办的李某涉嫌新型京喜平台薅羊毛诈骗案,辩护意见被人民检察院依法采纳,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

辩护律师:韩瀚律师

案件性质:京喜平台薅羊毛类型

律师接受委托:韩瀚律师接受李某妻子委托后,因发现时间紧迫,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连续预约会见了三次李某,得以全面的掌握了案情。把所有可能出现不够罪或者够罪的情形,都对李某进行了询问,都耐心的听取李某的解释,终于从细节中找到了足以认定嫌疑人李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并及时的提交给检察机关,请求检察机关予以核实。

因诈骗罪必须有诈骗的故意,以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即虚假的成分。否则,则不构成诈骗罪。

而本案中,韩瀚律师认为,李某仅仅是利用了平台的规则,对平台进行所谓的薅羊毛行为,不存在虚假的情形,不能因为利用规则,或者平台政策自身的不完善,把原因力规则于李某,这对李某明显是不公平的对待。并且李某确实以真实的交易,真实的推广:达到了京喜平台拓客的目的。因此,韩瀚律师坚信李某应当是无罪的。

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的主要观点:本案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存在虚构、虚假的情形,并且要考虑行为人主观是否是占有的目的。韩瀚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够罪的几种情形(李某的行为不在情形之内),并把李某的情形更详细的予以分析,并着重说明京喜的目的是拓客,而李某的行为已经实际的帮助京喜平台进行了拓客。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

 

可能构成犯罪的分类如下:

①、若A是团长,同时是供货商,则可能出现从供货到团长的货物左手倒右手的情形。A利用规则,进行虚假人员的下单,供货是自己,收货还是自己。可能构成诈骗罪。

②、若A是团长,同时是供货商,而B为了帮助A,B进行虚假重复下单,帮助A谋取左手倒右手的重复利益,而B从没有领取商品或取货,则B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③、若A是团长,A利用规则,虚假购买了众多电话卡,以谋取新人福利,则A可能构成诈骗罪

总结:新型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虽然都是在利用平台规则,但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看具体的行为和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中,确实存在虚假的情形,则很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要非常注重的一点:平台给与优惠规则的目的是拓客,发展客户,因此,不能有虚假手段,去获得其他人应获得的新人优惠或其他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