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浪律师事务所,韩瀚律师承办的安某涉嫌强奸案,辩护意见被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
本案案情简介:
安某与受害人曾经是同事好友,两人关系偶然升温,发生性关系。安某在发生关系后回到学校进行毕业答辩。随后在回来公司后,两人关系逐渐冷漠,直至安某离开公司后。受害人找到安某,声称自己饱受折磨,要求安某书写保证书(内容不宜公开,但有非常敏感的词汇)。安某见受害人精神状态很差,为了安慰和安稳受害人,无奈之下写保证书。随后,受害人报警。安某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律师观点:
接受委托后,韩瀚律师及时会见安某,了解情况,深入细节,从与女孩的认识,到两人的聊天内容,再到两人的关系进程,以及见面后两人的行为。认真全面的分析了整个案情。经过多次会见和办案机关的沟通,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涉嫌的犯罪是否成立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安某很可能不构成强奸,在律师确立了辩护方向后,律师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了调取证据申请书,从申请证据的绝度,来予以证明安某不构成强奸罪。并且,虽有“保证书”,但是此“保证书”的由来原因是出于悔罪悔过?还是出于对女孩的情绪安慰?也是本案重要审查的事项。再加上报案时间不及时,也是案件重要的参考之一。
韩瀚律师将所有的能参考的无罪条件,予以总结,并呈现给办案单位。
最终的结果:
律师的辩护观点,成功与检察官的观点产生共鸣,保持一致,检察官从严把控,以事实为依据的办案理念,最终对嫌疑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体现了检察官站在嫌疑人角度上思考问题的情形。更体现了人民检察为人民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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