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强制猥亵罪不批捕典型案例之强制猥亵、侮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逮捕
嫌疑人14天获自由
河南金浪律师事务所,韩瀚律师承办的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辩护意见被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
辩护律师:韩瀚律师
案件性质:酒后发生亲密行为,无性行为,被认定为强制猥亵。
本案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涉案女孩,晚上一起吃饭,吃饭期间有饮酒,此饭局结束后,张某某送女孩回家后,又于女孩家中,再次与女孩一起喝酒。喝完酒后两人发生了肢体接触等非常暧昧行为。然后,张某某未离开,在女孩家中睡觉至第二天。事发第二天,女孩拉黑删除了张某某的联系方式,一周之后,女孩报警称当晚被强制猥亵。张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被刑事拘留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律师的辩护:韩瀚律师接受张某某父亲委托后,因单人单案时间紧迫,第一时间决定先要会见,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预约会见了两次张某某,得以了解具体案件情形。因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等故意侵犯类案件,需要对案件的发生过程知之甚细,所以辩护人对当天晚上的细节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询问,对每句话每个细节都耐心的听取张某某的解释,终于从细节中找到了足以认定嫌疑人张某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并及时的提交给检察机关,请求检察机关予以核实。
韩瀚律师对案情进行深入解析后,以张某某与女孩的关系及本案的报案时间与事发时间相差甚远的事实为基础,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对“报案时间的疑问”、对“报案原因的疑问”、以及“报案过程的疑问”,并申请调取张某某手机中关于女孩家长与张某某的电话录音证据,来以证明不存在强制猥亵行为。并提出辩护律师的观点:本案中,男未婚、女未嫁,即没有强脱衣服,又没有殴打暴力胁迫!一男一女,女人半夜十二点第二场酒再喝点,证明双方关系不一般,并且两人独处一室,买的下酒零食,谈论男女感情历史,气氛烘托,环境衬托,偶然间的、短暂的舌吻搂抱抚摸,随即停止,两人睡觉休息。并不符合刑法中关于强制猥亵的定罪理论,应当宣告无罪释放。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建议,14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普法解释:“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脱衣服、抠摸隐私部位或强行亲吻等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他人。“侮辱”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剪除妇女的头发或衣服、暴露妇女的隐私部位,或者向妇女身上泼洒或涂抹污秽的腐蚀物等,或者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等。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注意:有“强制”行为的,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否则只是一般的猥亵、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强制是指的暴力、胁迫或其他办法,而本案中的饮酒醉酒既是其他方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的区别:对妇女进行猥亵与强奸都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其区别在于是否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猥亵妇女是通过性器官接触以外的猥亵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感官享受;强奸要求行为人有强行性交的故意。在强奸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先行强制很亵的行为,后其语言或行为进一步流露出其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目的,这时就发生了罪质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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