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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电信诈骗案成功辩护定性为普通诈骗
发表时间:2023-04-15

武某电信诈骗案成功辩护为普通诈骗案

刑期由3年起步刑降至1年

 

        法律规定:

        电信诈骗:诈骗数额3万以上50万以下的,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诈骗罪:诈骗数额5千以上5万以下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诈骗罪与电信诈骗罪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电信诈骗罪是通过电信、网络对社会中不特定的人进行诈骗的行为。而普通诈骗是嫌疑人与受害人的对象单一。

         

        案情简介:

        武某通过网络,认识河南一位学生,通过引导诱骗的方式,使得受害人点击链接并输入支付密码,导致受害人损失39960元。

         

        接受委托:

        武某家属找到韩瀚律师,在与韩瀚律师沟通后,决定聘用韩瀚律师为武某进行辩护。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见武某,并了解了相关的案件情况。

         

        辩护策略:

        因本案武某的行为,归属于电信诈骗,是通过网络的形式对受害人进行诈骗,并且诈骗数额为39960元,按照电信诈骗的司法解释,要判处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辩护律师通过会见以及阅卷后发现,本案的受害人仅有一位,在仅有一位受害者的情形下,又与电信诈骗中“不特定的人”相冲突。而且,如果以普通诈骗案中39960元进行处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此,辩护人以一位受害人,已变为特定人的辩护方向,与办案单位沟通。努力使本案从电信诈骗转变为普通诈骗进行处罚。在多次沟通努力的情形下,办案单位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判处下,对武某判处1年有期徒刑。

         

        总结:

        案件成功辩护,是在办案单位的认真负责下才能完成,武某家属非常积极的想向受害人进行赔偿达成谅解,因此向公安机关申请与受害者见面协商,而公安机关在百忙之中也一直促成谅解的达成。如果本案谅解未达成,则一切都是空谈。因此,在经济类犯罪中,赔偿谅解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从轻处罚的环节(本案是韩瀚律师在河南梅溪(郑州)事务所执业期间办理)。

        注:在原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所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