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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发表时间:2023-03-08

合同诈骗不批捕

浅谈律师在“嫌疑人重拾自由”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前言:很多当事人不知道何时请律师合适,侦查阶段是否应该请律师,有的嫌疑人家属认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可有可无,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大,所以放弃了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机会,实际上在侦查阶段,案件在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恰恰是案件办理的关键时期,律师早日介入,更便于了解案情,及时提出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的机会,律师越能及早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办案机关作出有效沟通,方能为当事人赢得更多取保机会,即便无法取保出来,也可以为后期的辩护掌握更大的主动权,为当事人争取到获得无罪、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

        正文:自执业以来,总结了多起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的共同之处,即在审查批捕环节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使得多数羁押在看守所的嫌疑人重拾自由。现挑选了典型案例,就批捕阶段的辩护经验做简要总结,与大家分享!

        承办律师:韩瀚、曾鹏

        案情摘要:

        从事装修行业的嫌疑人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需要新房装修的胡某,李某某以“龙艺”公司之名与胡某签订了房屋装修协议,而“龙艺”并非是依法注册的公司,只是李某某刻制该“龙艺”公章用于签订合同,胡某按工期、进度、分批次支付了装修费81000元,李某某在分批分次收取装修费后,严格遵守己方义务,尽职尽责的为胡某进行了装修设计和实际的装修工程,前后花费89000元。后期由于胡某不再支付所欠的工程款,李某某不想再继续垫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暂停。胡某以不存在“龙艺”公司为由遂报警,报案称李某某合同诈骗。

        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收委托后,依法会见了嫌疑人,听取了其对案件的陈述,了解到李某某在按工程量、分批分次接收装修款后,并没有恶意占有,也没有逃离,而是尽职尽责认认真真的为胡某进行了装修。因此,辩护人认为,即使李某某虚构了“龙艺”公司,但李某某并不符合合同诈骗中,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法律构成。辩护人了解了该案的进展,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及时书写辩护意见。在本案移送到检察院提请逮捕的第一时间内,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逮捕书面辩护意见书。后与检察院多次沟通,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辩护要点:

        1、李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直进行装修,并且垫资予以装修,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2、即使认定李某某犯罪成立,其犯罪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本案具有一个特点,即持续性的行为,从水电改造到刷漆地砖,装修成本和实际装修现场,是存在资金投入,如果认定其犯罪,则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李某某作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总结:

        综观上述案件的有效辩护,辩护者发现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若运用好法律赋予的辩护权,有针对性地提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或者即便构成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性的依据,则对于全案的辩护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转折点,一旦批捕,想在后面几个阶段的辩护取得重大进展则是难上加难,故而,审查批捕环节堪称为“黄金救援期”。

        注:在原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所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