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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重要性
发表时间:2023-11-16

        韩瀚律师,河南金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拥有扎实的辩护功底和大量实践经验,极致于研究刑事案件辩护,韩瀚律师从事法律研究和工作多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服务理念,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首位。

        韩瀚律师专精于刑事案件,多次参与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在办案过程中,第一时间为被告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合法权益。

        韩瀚律师办理的“郑州7.20特大洪水”关于沙口路地铁站重大伤亡事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杨某某不予起诉案、刘某某不予起诉案、樊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更改罪名等典型案例,从案件细节入手,为被告人争取到应有的合法权益。急委托人所急,全心全意、尽职尽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韩瀚律师关于刑事案件至关重要的逮捕程序的观点:

        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嫌疑人权利的得与失都紧紧的与辩护人相连,案件错与对、是与非,也与辩护律师有着重大的联系。因此,辩护律师应当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谨从业,为嫌疑人争取应得的权利。

        很多同行律师在执业期间,经常听到家属说:“公安阶段,请不请律师效果都一样,律师起不了什么作用......”等等之类的话,听之表示无奈和不解。宪法给予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对待和审判。而辩护律师是维护嫌疑人享受前述权利的保障之一,并且辩护律师贯穿在整个辩护程序,而最初的辩护就是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所起的作用也是非常重要,案件下一步走不走司法程序、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是否逮捕、是否对嫌疑人取保候审,都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必做之事,因此,公安阶段请律师,是非常非常至关重要的。

        韩瀚律师根据办案经验,进行总结归纳,若本文出现错误之处,必改之......

        公安机关将嫌疑人刑事拘留至看守所,取保候审的黄金37天,是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必做事项,也是争取取保候审的最紧要时刻。

        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应当及时的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经过,在提请逮捕之前一定要重视与办案民警的沟通,积极了解案情,利用“黄金时期”为嫌疑人争取不予批捕的机会,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嫌疑人则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即:辩护律师将嫌疑人从看守所取保出来。

        所谓“黄金时期”,即是指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之前的时间。

        单人单案刑事拘留3日,可延长1-4日,最长共7日,公安侦查机关最长7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该程序共计14日。

        流窜、多次、团伙案件的刑事拘留最长可至30日,公安侦查机关需要最长在30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需要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该程序共计37日。

         

        二、黄金期内辩护律师要做什么?

        而在这个过程中,辩护律师所需要做的事情非常之多,也是在这个过程中,辩护律师有很大的几率,也是最容易将嫌疑人取保出来。因此,辩护律师必须要及时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过程,与办案民警进行沟通,向办案民警递交书面材料法律意见书,并且及时的与民警沟通掌握是否递交检察机关提请逮捕,一旦发现案件递交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则辩护律师应当马上与检察机关沟通案件,并向检察机关书面递交申请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向检察官面对面的沟通申请理由,已做到尽可能的取得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简单总结:

        1、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

        2、主动且积极与办案民警接洽沟通,掌握更多信息。

        3、随时留意时间,随时注意是否提请批准逮捕。

        4、主动积极的向检察机关沟通,递交书面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5、争取最大努力,在提请逮捕阶段,变更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不予批捕(取保候审)的情形,有两种:

        1、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

        两个结果所面对的情况也是不一样的。

        第一种情节轻微,案件仍然是需要走诉讼程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判。

        第二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是需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如果后期侦查后,发现证据充分,仍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如果后续侦查发现嫌疑人确实无犯罪行为,则在一年后予以解除取保候审程序。

         

        河南金浪律师事务所

        韩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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