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涉嫌强奸幼女案韩瀚律师为其成功辩护不予批捕
(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公安侦查机关,侦查证据用于证明嫌疑人触犯了法律,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刑事案件中,也有特例的情形,比如本案,出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即嫌疑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作案目的,作案动机或作案主观恶意。
河南金浪律师事务所,韩瀚律师承办的邢某涉嫌强奸案,辩护意见被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
承办律师:韩瀚律师
本案特点:发生性关系时,女孩未满14周岁,系幼女
本案案情简介:
邢某通过聊天软件,与上海一女孩认识,两人认识一天后,感情升温,第二天女孩来郑找邢某。两人一起去邢某宿舍休息,又去邢某工作地方等待邢某下班,下班后两人一起吃饭并在宿舍和舍友一起吃火锅,然后夜间两人休息,两人自愿发生关系。女孩父母报案,邢某涉嫌强奸被羁押于看守所。
到公安后,邢某得知,女孩未满14周岁。系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典型案件。
普法:
强奸案件中,应当由公安提供犯罪证据。但本案中出现了特殊情形,即女孩系幼女。我国刑法规定,与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无论是否明知女孩年龄,都视为强奸够罪。
而与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之间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若双方系自愿,则要根据嫌疑人是否知道对方是幼女,也要根据被害人的身体发育、行为举止、衣着打扮、生活规律等特征来综合判定,嫌疑人是否在足够谨慎的情况下,对幼女的年龄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来判定其是否构成强奸罪。这种情形,就出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景,即:嫌疑人需要证明出来,自己认为女孩已满14周岁,或根本不明知女孩未满14周岁。
办案经过、律师观点:
接受委托后,韩瀚律师及时会见邢某,了解情况,深入细节,从与女孩的认识,到两人的聊天内容,再到见面后两人的行为,以及两人一起接触时身旁证人的证言,在配合女孩的外表,外貌,女孩的行为特点,女孩故意或有意的某种意图,最后在结合存在的怀疑。认真全面的分析了整个案情。经过多次会见和办案机关的沟通,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涉嫌的犯罪是否成立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辩护人结合到的案件事实和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分析,邢某很可能不构成强奸,在律师确立了辩护方向后,律师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了调取证据申请书,从申请证据的绝度,来予以证明邢某不明知女孩未满14岁或邢某坚定的认为女孩已满14岁。
最终的结果:
律师的辩护观点,成功与检察官的观点产生共鸣,保持一致,检察官从严把控,以事实为依据的办案理念,最终对嫌疑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体现了检察官站在嫌疑人角度上思考问题的情形。更体现了人民检察为人民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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