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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鉴定的重要性--不起诉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4-01-02

        一、律师与家属及嫌疑人沟通的重要性。

        本案中,李某因在公安机关出警期间,对出警人员进行了殴打辱骂等行为,李某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

        李某家属委托韩瀚律师后,韩律师与家属进行了非常具体的沟通,得知李某在多年前曾接受精神病的治疗,韩瀚律师通过会见李某,也发现李某对事发的过程有明显的忘记情形。

        韩瀚律师当机立断,决定以精神病为辩护点,与办案单位沟通。随即让家属立即赶回老家医院复印当时的治疗记录,并书写精神鉴定申请书,申请检察机关对李某进行精神病鉴定。

         

        二、韩律师成功申请并启动精神鉴定(律师介入前并未进行鉴定精神疾病)。

        目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主要由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掌握,当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师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出鉴定申请。

        韩瀚律师介入之前是并未对李某进行精神病的鉴定。因本案系单人单案诉讼程序非常之快,刑拘7天内便会移送检察院提审逮捕。故,韩瀚律师在得到家属复印的就诊记录后,第一时间书写“精神病鉴定申请书”。交给了检察机关,同时以李某以往有精神病史为由,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并申请取保候审。最终,检察机关在逮捕期间做出了无逮捕必要决定,李某得到了取保候审。

        在案件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通知李某配合精神病鉴定,经鉴定得出:被鉴定人李某在案发时患“双向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三、精神鉴定为切入口,李某终获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犯罪记录人员。

        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充分考虑李某的各方面情形及事发时李某的状态,给予李某不起诉决定。看似简单的决定,背后是检察官给李某人生重新开始的机会,也是检察官对李某案件从轻处罚的体现。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取得正确的辩护方向,才会取得更好的结果。